在管理责任方面,条例(草案)规定,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犬管理工作的协调保障机制,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养犬管理工作列为文明创建和社会综合管理的重要内容。《条例(草案)》对适用范围进行了调整,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管理。

合肥立法引导文明养犬, 你怎么看?

条例(草案)对适用范围进行了调整,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分类管理。本市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为重点管理区,范围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城市管理部门确定后向社会公布。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在重点管理区内实行犬只免疫和登记制度,一般管理区内实行犬只免疫制度。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犬只,每户限养一只,不得饲养禁养犬。禁养犬名录由市公安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公安机关和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为养犬登记犬只免疫提供便民服务,逐步推进养犬登记和犬只免疫接种在同一场所办理。携带犬只外出应束牵引带佩戴犬牌关于管理职责,条例(草案)规定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犬管理工作协调和保障机制,协调解决养犬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将养犬管理列为文明创建和社会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

条例(草案)明确公安机关为养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并对公安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的具体职责作出规定明确了乡(镇)街道居(村)社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工作的职责。条例(草案)要求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的,应当为犬只佩戴犬牌束牵引带主动避让行人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同时明确犬只禁止进入的场所。

养犬人发现饲养的犬只患有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应当立即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被没收犬只的,三年内不能办理养犬登记条例(草案)规定,市县(市)政府应当按照实际需要设置犬只收容场所,对走失犬只无主犬只养犬人送交的犬只以及没收的犬只予以收容。对收容和按照无主犬处理的犬只,允许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领养。

同时,鼓励有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收容和领养犬只。为加强对养犬人的刚性约束,条例(草案)对违法饲养禁养犬养犬不登记犬只伤人等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增加没收等执法手段。犬只伤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者送至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治疗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吊销养犬登记证,没收犬只,相关信息纳入信用管理系统。

用这样的宣传文明养狗合适么?

真正的动保,是保护大自然的生态平衡,人类需要食物,就得开垦耕地,不得已侵占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空间。如果再养狗,必将侵占更多森林草场,使其它动物的生存环境,更加恶化,完全与动保宗旨,背道而驰。动物属于大自然,而狗不是自然动物,如果它还执行原有的用途,狩猎看家,它也只适合农村。生存在人类的聚集地----城市,就无法避免对人类生活造成负面影响。

地球不光属于人类,但城市确实理应属于人类。养狗玩乐者,应该明白,是你们亏欠了其他人,不是别人影响了你们。你们应有的态度是诚惶诚恐,请求他人宽容,而不是人家必须接受,情分不意味着本分。拒绝就是没爱心? 强迫别人接受,就是你们的爱心?即便所有的你都做了,狗尿怎么处理? 脏不等于马上就有反应,狗尿轮胎也没事,如果爱狗人士有种能喝掉,别人或许可以不计较。

别人说矫情,你不会喝吧?为什么别人一定要接受?早期养狗是狩猎生产的需求,现在不需要了,说明生产力提高了。不养狗是进步的体现,是文明的象征。养狗是不文明的。养狗怎么才算文明?即使行为看似文明,思想不文明,又有什么意义呢?再者,宣传的结果取决于自觉。没有强制力,是绝对无法完成任务的,因为爱狗人士众所周知的天性。